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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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商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1/2,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條之
1第1項、第244條規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亦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20日內補繳裁判費、提出委任狀及提出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