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陳宥辰 被告 鍾易衛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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