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892號債權人 邱錦成 債務人 張健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號│(新台幣)││├─┼──────┼─────────────────────┤│1│90,000元│自100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2│90,000元│自10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3│120,000元│自100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4│90,000元│自10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5│80,000元│自100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6│80,000元│自10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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