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號債權人苗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陳明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以債務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當事人能力規定,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明珠於民國92年6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聲請日為99年12月23日,債務人於本案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