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宗麟 被告 蔡明樺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8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因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在案,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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