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嘉 被告 田明烔 被告有定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襄筠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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