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253號聲請人 吳怡臻 聲請人 何芳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烱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聲請之5張本票係分別由聲請人中何人單獨持有或共同持有。
二、敘明聲請之5張本票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各為若干。
三、敘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1年1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