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調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杉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春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
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台幣323400元(0000
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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