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鄭安道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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