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廖珮岑
廖黃月英 廖學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原告與被告 江永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68元(計算式:329,250元+332,018元+303,800元=96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