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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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曾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顏寶玉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係本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0919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又上開判決乃判命債務人即原告應給付債權人即被告新臺幣(下同)442,108元,爰按此債權額核定債務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42,108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玥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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