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告 范振奕
范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