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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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黃俊元 相對人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五年八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黃俊元部分:一、資方同意給付一0二年五月至一0四年四月份積欠之薪資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零陸元。二、資方分十八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每月十日給付,自一0五年十月十日起至一0七年三月十日止,遇假日順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5年8月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102年5月至104年4月份積欠之薪資新台幣(下同)459,706元,相對人分18期給付,每期給付25,539元,每月10日給付,自105年10月10日起至107年3月10日止,遇假日順延,資方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因105年10月10日遇假日而順延至105年10月11日;惟迄至105年10月24日,相對人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兩造並於105年8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並未履行義務一事,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因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