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 羅惠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羅惠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 羅惠玫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羅惠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