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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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34號上訴人台中縣龍井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麗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張浴美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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