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告 李鳳嬌 (即 李元幹 之繼承人)
李孟娟 (即李元幹之繼承人) 李崧茂 (即李元幹之繼承人) 李陳秀 (即李元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李元幹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抵押借款約定書第11條可稽,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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