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莊芬晶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告大飛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昊呈 人被告 彭偉梁
葉琇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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