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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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周彥廷 被告 林儀宏
曾泳智 上列被告林儀宏、曾泳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9號),經原告周彥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