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余日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許○○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3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不動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