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請人 李青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由聲請人簽名蓋章,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蓋章與印鑑證明之印文不相符,應補正與印鑑證明相符之蓋章。
二、被繼承人 許靜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之房屋座落嘉義縣○○市○○里○鄰○○路○○○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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