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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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告維笙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麟 被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