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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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李慶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6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蔡佳玲 蔡佳玲108年6月18日109年6月17日900,000元CR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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