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鎧軒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