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法官黃鴻昌
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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