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沈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
卡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小字第
二0六六號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歷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係鈞院109年度重小字第2066號
小額事件之被告,為檢具事證提起上訴,爰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小字第206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品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