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6日犯傷害罪、91年4月至92年2月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於附表編號2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業於判決時減刑,故不再重複聲請減刑,但聲請二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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