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21號債權人台灣優粒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華榮 即上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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