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搶奪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許沁薇 被告 林明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8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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