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12月9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李劉素蓮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6年12月1日起至民國87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劉素蓮於民國95年8月17日將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甲○○,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12月1日向第三人李劉素蓮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民國87年6月1日,詎相對人乙○○屆期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95年度拍字第3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梅山鄉│大坪││186│建││3│83.00│6分之1││├──┼───┼────┼────┼────┼────────┼─┼──┼──┼──────┼─────────┼──────┤│002│嘉義縣│梅山鄉│大坪││188│建││7│42.00│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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