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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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一)民國87年11月7日,以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7年11月2日起至民國127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二)民國88年1月13日,以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1月5日起至民國128年1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乙○○於民國87年11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共計新臺幣14,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民國90年7月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2│嘉義縣│太保市│嘉新││673│旱││8│26.2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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