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 郭鍾翠琴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炫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吳祐吉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杉讓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自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鍾翠琴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10
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9月29日下午5時30分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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