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葉定松
葉定國 葉定輝 顏啟彰 顏顯隆 顏顯堂 顏月華 顏月鴻周 葉玉琴 林 葉玉鳳 陳 葉玉卿 葉玉枝 葉吉雄 葉 陳銀杏 葉桂全 葉桂林 葉佳惠 葉添成 葉鳳珠 葉素娥 葉素華 葉素嬌 王旭志 王勝怡 王倩玲 王秋婷 葉林吉 陳 葉麗清 葉麗鴻 曹 葉麗真 葉麗愛 葉麗滿 葉雅玲 上3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原告 呂葉氏 麵被告 葉添貴
游明光 陳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呂葉氏麵亦未於民事起訴狀蓋章或簽名,及提出合法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限原告呂葉氏麵補正起訴狀蓋章或簽名,並提出委任狀乙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