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葉定松
葉定國 葉定輝 顏啟彰 顏顯隆 顏顯堂 顏月華 顏月鴻周 葉玉琴葉玉鳳葉玉卿 葉玉枝 葉吉雄陳銀杏 葉桂全 葉桂林 葉佳惠 葉添成 葉鳳珠 葉素娥 葉素華 葉素嬌 王旭志 王勝怡 王倩玲 王秋婷 葉林吉葉麗清 葉麗鴻葉麗真 葉麗愛 葉麗滿 葉雅玲 上3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原告 呂葉氏 麵被告 葉添貴
游明光 陳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呂葉氏麵亦未於民事起訴狀蓋章或簽名,及提出合法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限原告呂葉氏麵補正起訴狀蓋章或簽名,並提出委任狀乙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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