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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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上訴人即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5,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