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9號聲請人 林中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9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件拍賣房地,一旦執行完畢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臺北地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7937號執行事件,於本件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時,法院自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已逾再審不變期間,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重再字第39號認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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