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45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菁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12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5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徐菁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徐菁珮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7日起,在 梁淑菁 經營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之「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下稱梁淑菁補習班)擔任會計及行政人員,負責收取學費及製作收入支出日記帳,為從事業務人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1月間起至同年10月2日止,在上址梁淑菁補習班內,利用經手收取費用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所示 巫宛陵 等補習班學員繳納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3,888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經梁淑菁核對帳目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梁淑菁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95、96年度徐菁珮挪用公款明細表」、日記帳、記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班,挪用學生補習費(編舞費、排練個人費、個人舞)32萬3888元(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之字據,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但該等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該等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訊據被告徐菁珮雖坦承於上揭時間在該補習班擔任會計及行
政人員,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僅是帳務疏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擔任梁淑菁補習班之會計及行政人員,負
責收取學員或家長所繳交之相關學費及製作收入支出日記帳,為從事業務人員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梁淑菁指述情節相符,且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日記帳影本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侵占本案款項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梁淑菁提出渠所製
作「95、96年度徐菁珮挪用公款明細表」附卷為證(見99他1454號卷一第22-23頁);並在原法院審理中到庭具結供證:(檢察官請求提示他字1454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問:這個明細表是如何製作?)當初我本來就有三份,一個是我的繳費名單,一個是帳簿,一個是點名簿,所以我就是去看那些家長沒有繳費的人,我自己去找,然後我就自己把打他出來,他們說有繳費,但是我查是帳本裡面沒有這些人。(問:你的意思是說你有查閱帳簿,發現這些學員沒有繳費,但是你詢問這些學員或是家長,他們告訴你,他們已經繳費了,所以你製作出這樣一個挪用公款明細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09頁)。參以:
⑴證人即 宋靖芸 之母 馬莞青 於原法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被告是當時補習班的行政,我女兒宋靖芸有參加梁淑菁補習班96年9月19日至97年6月4日的「星期三、六、日芭蕾舞武功班40堂」,我把該課程的費用9200元交給補習班裡的「 小花 姊姊」(即被告,此為被告在該補習班之綽號),補習班會先把一上面寫有課程名稱、費用、總額的黃色信封袋交給我們,我在96年9月19日左右繳錢時就連同信封袋和學費一起拿給被告,被告在我繳錢時有拿課程資料出來對一下,再開收據給我,收據的格式應該是比支票小,是一般的免開統一發票收據,上面有蓋一個戳章,收據是複寫的,告訴人在宋靖芸課程上到一半時有問過我說這個費用繳了沒,我跟她說繳了,之後好像告訴人發現帳目有問題時,有打電話再詢問我,我送宋靖芸過去上課時有順便拿收據去給告訴人看,我有問告訴人是怎麼了、有什麼問題,告訴人大概是講說「因為帳目有問題,要確定這筆錢是否跟你們收了」,我問她是什麼問題,她說「可能是小花沒有入帳或什麼」,因為時間過太久,收據已經處理掉了云云(見原審卷第88至93頁)。證人即 姜禹慈 之母 陳素玉 於原法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被告是當時補習班裡面做櫃臺的小姐,我女兒姜禹慈自96年9月1日開始有參加該補習班個人舞的舞蹈比賽排練課程共10堂,補習班有給一個上面寫有課程名稱、費用的黃色信封袋,我將該課程的費用1萬5千元裝在該信封袋裡面拿到補習班交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93至96頁)。得徵該部分之款項應係被告所收取。
⑵又99他1454號卷一第23頁記載「私立梁淑菁舞蹈短期班
,挪用學生補習費(編舞費、排練個人費、個人舞)32萬3888元(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之字據,係被告徐菁珮親自簽名乙節,復據被告徐菁珮坦承在卷(見本院102年9月12日審判筆錄)。
⑶綜上各節相互勾稽,告訴人梁淑菁之指述應可採信。
㈢被告雖辯稱:僅是帳務疏失云云;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查證,其空言否認侵占,自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雖有數次之業務侵占行為,但係於短時間內接續為之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一罪。
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及詳查,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檢察官之上訴執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猶飾詞卸責之態度,兼衡其已於102年5月9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緩刑之宣告: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犯後在本院審理中雖未坦承犯罪,然已於102年5月9日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10萬元,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29之2頁),經此論罪科刑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日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學員姓名│侵占金額│繳費項目││││(新臺幣│││││/元)││├──┼────┼────┼─────────────┤│1│巫宛陵│76,000│1、舞蹈比賽編舞費│││││2、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3、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4、三、六、日芭蕾武功班(│││││100堂)│├──┼────┼────┼─────────────┤│2│ 何姿葳 │21,030│1、二、五、六芭蕾武功班(│││││100堂)│││││2、餐費│├──┼────┼────┼─────────────┤│3│宋靖芸│9,200│三、六、日芭蕾武功班(40堂│││││)│├──┼────┼────┼─────────────┤│4│姜禹慈│15,000│舞蹈比賽排練費(10堂)│├──┼────┼────┼─────────────┤│5│ 曾勝勳 │21,000│一、五、六芭蕾武功班(100│││││堂)│├──┼────┼────┼─────────────┤│6│ 王語涵 │4,800│二、五芭蕾武功班(20堂)│├──┼────┼────┼─────────────┤│7│ 陳品捷 │5,000│二、五車資(50*100趟)│├──┼────┼────┼─────────────┤│8│ 黃沛寍 │16,800│二、五、六芭蕾武功班(100│││││堂)│├──┼────┼────┼─────────────┤│9│ 卜韋暄 │16,000│一、五芭蕾武功班(100堂)│├──┼────┼────┼─────────────┤│10│ 宋維婷 │4,800│二、五芭蕾武功班(20堂)│├──┼────┼────┼─────────────┤│11│宋維婷│1,000│二、五車資(50*20趟)│├──┼────┼────┼─────────────┤│12│ 邱鈺玲 │10,000│一、三芭蕾武功班(100堂)││││││├──┼────┼────┼─────────────┤│13│ 徐孝雯 │11,400│一、三芭蕾武功班(40堂)│├──┼────┼────┼─────────────┤│14│ 曾紫嫻 │1,500│一、三(40堂)│├──┼────┼────┼─────────────┤│15│ 陳彥榛 │3,450│一、三(20堂)│├──┼────┼────┼─────────────┤│16│ 張暐恒 │4,800│一、三(20堂)│├──┼────┼────┼─────────────┤│17│ 黃仕淵 │3,700│一、四律動(16堂)│├──┼────┼────┼─────────────┤│18│ 黃昀婕 │3,700│一、四律動(16堂)│├──┼────┼────┼─────────────┤│19│ 徐樂 │18,000│一、四芭蕾武功班(100堂)││││││├──┼────┼────┼─────────────┤│20│ 林彥慈 │3,700│週四律動(16堂)│├──┼────┼────┼─────────────┤│21│ 方雅璇 │6,300│週一芭蕾(20堂)、舞衣│├──┼────┼────┼─────────────┤│22│ 竇燕貞 │4,800│一、四芭蕾班(20堂)│├──┼────┼────┼─────────────┤│23│ 李柔 │1,500│週一芭雷班、舞衣│├──┼────┼────┼─────────────┤│24│ 張峻翔 │6,000│週三體能班(18堂)│├──┼────┼────┼─────────────┤│25│ 楊惠君 │3,000│週三體能班(18堂)│├──┼────┼────┼─────────────┤│26│ 李易鳴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27│ 詹育涵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28│ 劉清研 │7,800│週三體能班1.5小時│├──┼────┼────┼─────────────┤│29│ 林子嵐 │17,500│1、週日專修(18堂)│││││2、暑訓課(10堂)│││││3、週日團體課│├──┼────┼────┼─────────────┤│30│ 沈語涵 │4,750│暑訓課(10堂)│├──┼────┼────┼─────────────┤│31│ 林怡萱 │4,000│暑訓課(10堂)│├──┼────┼────┼─────────────┤│32│ 廖婉伶 │908│水褲、T恤、襪子│├──┼────┼────┼─────────────┤│33│ 李韋霖 │850│舞衣│├──┼────┼────┼─────────────┤│合計││323,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