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2號債權人 陳喬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惠郁林月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另債務人林月菊業經本院103司繼字第33號准予拋棄繼承
在案,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於繼承開始時已非繼承人,台端似應撤回對債務人林月菊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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