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乙○○之住所在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是由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足認債務人目前行方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為督促程序,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