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被告乙○○住台北縣中興路一段二六八巷一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