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複代理人 簡汶蕙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十樓之一
乙○○住台北縣○○鎮○○路○段○○○號九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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