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1361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林詳育即林日春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代理人李邦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於112年11月13日、112年11月22日及112年12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債務關係,本人從無接獲任何訊息,又所謂債務問題,請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並敘述事實原由,及未釐清事實前請停止或撤銷執行程序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債權人持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448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查該憑證係以本院95年度促字第769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製作,原債權人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債權讓與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上開債權憑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4483號卷宗為憑。是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於法有據。債務人聲明異議主張其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債務關係,並請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及未釐清事實前請停止程序云云,自不足採。如債務人係否認本件債權債務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亦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是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