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58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7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金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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