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桃簡字第9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浚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2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浚鴻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阮承皓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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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桃簡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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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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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竹國際商業│AA0000000│1,958,200元│95年7月│95年7月│
││銀行南崁分行│││10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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