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紹箕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具保人)陳紹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南投地檢署指定保證金額5仟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繳納具保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案經上訴,繼經被告撤回上訴後確定,並移送南投地檢署執行。被告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又查被告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南投地檢署拘票暨警員拘提報告書份、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按。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08年9月14日入監執行,並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在卷足憑,則被告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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