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報告表一份在卷可憑,參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