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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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劉思遠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正理工學院校友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正理工學院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4日收受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90014326號函,許可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登記之申請,爰檢具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8年12月15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收受教育部函許可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登記之申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90014326號函、第十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據,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至第10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成員限制、董事及董事長資格限制、董事任期、改選方式及職權、董事長選任方式及職權、董事會召開及決議方式等事宜為修正;第11條至第14條則係就相對人預算、決算、解散、清算之辦理、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方式等事宜為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教育部就此變更復無意見,有前揭教育部臺教社(三)字第1090014326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4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內容之部分,僅為文字修正、修正設立之依據、修訂日期、施行程序等事項,與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聲請法院准許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