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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