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謝慶良 原告與被告 李宜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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