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8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
┌───────────┬──────────────┐│未繳清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60,000元以下│45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