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垵晨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110年度沙金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未○○明知金融帳戶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主觀上可預見若他人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供其使用,極可能為不法份子供作詐欺等財產性犯罪收受、提領贓款所用,以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所提供之金融帳戶遭不法使用,造成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烏日區臺灣高鐵烏日站內某處,將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共同犯之)使用其上開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未○○所交付之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丙○○、甲○○、宙○○、宇○○、酉○○、庚○○、戊○○、天○○、戌○○、午○○、巳○○、玄○○、辰○○、丁○○、子○○、 吳弈樺 、丑○○、寅○○、壬○○、亥○○、癸○○、卯○○、地○○、乙○○等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之款項轉匯入未○○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或再轉匯至第三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後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款項真正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案件上訴於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而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且對於簡易判決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第2章除第361條以外之規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本案被告未○○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未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犯罪事實有所陳述,然其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未參與詐欺集團,伊於109年9月間,在臉書應徵工作社團應徵工作,將其個人資料留給對方,對方以臉書即時通私訊伊,要求伊提供帳戶資料以匯入薪資,伊應徵手機客服人員,伊無法提供對話紀錄,因為其手機壞掉,伊未聽過人頭帳戶,不知道詐騙集團會使用人頭帳戶云云(見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卷第419、420頁)。
三、經查:㈠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係被告所申辦開立,被告於109年10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烏日區臺灣高鐵烏日站內某處,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見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卷第420頁),復有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卷第289至309頁)。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遭人以如附表所載之詐欺方式詐騙,致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再轉匯入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或再轉匯至第三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後提領一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丙○○、甲○○、宙○○、宇○○、酉○○、庚○○、戊○○、天○○、戌○○、午○○、巳○○、玄○○、辰○○、丁○○、子○○、吳弈樺、丑○○、寅○○、壬○○、亥○○、癸○○、卯○○、地○○、乙○○分別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卷頁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復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各該證據卷頁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足證被告所申辦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係供詐欺集團用以作為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款項之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1.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再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使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犯罪有關之工具,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常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瞭解。從而,如非為不法目的,衡情應無收受他人帳戶存摺、金融卡之理,是此等行為客觀上,顯屬可疑,而有為隱瞞某種作為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等不法意圖,應屬可見。又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2.被告就其於偵查中所辯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使用,更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無何困難,並無任何特定身分限制,此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苟非意在將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刻意蒐集他人帳戶之必要。況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收受詐騙款項之帳戶,不僅廣為媒體所披載,亦經政府一再宣導提醒,尤以現今各地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提款機莫不設定轉帳之警示畫面或張貼警示標語,促請大眾注意,衡諸目前社會以電視、報紙甚至網路等管道流通資訊之普及程度,以及使用自動提款機從事提款、轉帳交易之頻繁,一般人對自身之金融卡、存摺等物,自當嚴加保管。本案被告行為時為成年人,其於偵查中自承為高中畢業,都在超商工作,工作有3、4年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32030號卷第420頁),足見被告並非智慮未周、毫無社會經驗之人。復參以被告與收受金融帳戶資料之人並無任何信任關係,尚且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益徵被告對於交付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予非親非故且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可能遭利用作為不法用途乙節有所認識,亦應可得預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確有可能遭該犯罪者持以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工具使用,及後續詐欺者為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而將款項提領一空之洗錢行為,猶依對方指示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並容任對方使用,在在顯見被告對於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為他人從事不法乙節,應有預見,是被告具備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而被告有此不確定故意,仍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犯罪及後續詐欺者為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而將款項提領一空之洗錢行為使用,被告雖未參與上開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堪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不詳詐欺犯罪者,而輾轉為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及提領工具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之款項轉匯入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另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一空或再轉匯至第三層人頭金融帳戶內後提領一空,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又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後,有直接參與詐欺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尚難遽論被告成立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本案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等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就如附表編號6至24所示被害人部分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㈤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上開所為,除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業如前述,原審判決認被告不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尚有未洽。㈡另移送併辦被害人辛○○部分,詐欺集團並未以被告所申辦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辛○○詐騙帳戶資料使用,故被害人辛○○並非本案被告幫助詐欺之被害人,原審予以併辦審理判決,亦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就原審判決認未構成一般洗錢罪之指摘,非無理由,且原審尚有前開併辦審理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㈥爰審酌被告明知金融帳戶管理之重要性,任意將之交付予他
人,極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之用,造成不確定之被害人金錢上之重大損害,竟因貪圖優渥之報酬,即任意將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顯見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除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猖獗,敗壞社會風氣,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再參酌被告於偵查中自稱之智識程度、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部分,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
契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查本案被告並未供承有獲取所得,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何犯罪所得,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實際上提領、取得贓款之人,並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併此敘明。
㈢另就被告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等物,雖均
為本案犯罪所用,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其他不法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鄭舒倪移送併辦,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轉匯至第二層帳戶或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第二層帳戶)轉匯至第三層帳戶或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之時間、金額證據出處1丙○○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0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平」將丙○○加入投資群組,並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丙○○,致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8日18時26分許匯款30,000元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龔涵琮 )109年11月18日18時29分許轉出35,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8日18時47分許轉出80,000元至 陳柏成 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8張(被害人報案卷P0000-000、110偵32030卷P119、122-129)。②龔涵琮申辦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53-26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陳柏成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17-322)。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2030卷P112-117)。109年11月19日19時14時許匯款10,000元109年11月19日19時23分許轉出10,000元109年11月19日19時25分許轉出30,000元至陳柏成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甲○○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0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oko」、「Jessie潔西~專業分析」傳送不實之貨幣、比特幣投資訊息予甲○○,致甲○○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9日14時4分許匯款100,000元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龔涵琮)109年11月19日14時5分許轉出1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9日14時8分許轉出100,000元至 陳新仁 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3張(110偵32030卷P131-133、158-163、164)。②龔涵琮申辦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53-267)。③ 黃彥熙 申辦之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69-282)。④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⑤陳柏成申辦之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11-316)。⑥ 李柏諺 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37-356)。⑦黃彥熙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3-287)。⑧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59-365)。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2030卷P135-157)。109年11月20日15時34分許匯款200,000元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熙)109年11月20日15時39分許轉出2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0日15時39分許轉出100,000元至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4日14時57分許匯款670,000元109年12月4日14時59分許轉出3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4日15時15分許、同日15時16分許及同日15時17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300,000元109年12月4日14時59分31秒許轉出70,000元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成)109年12月4日15時28分許、同日15時29分許及同日15時30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70,000元109年12月4日15時許轉出50,000元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柏諺)109年12月4日15時5分許、同日15時6分許及同日15時7分許轉出共計50,000元至其他帳戶109年12月4日15時1分許轉出250,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熙)109年12月4日15時31分許、同日15時32分許及同日15時42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300,000元3宙○○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4日,透過臉書暱稱「林潔」、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湧宣」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宙○○,並指示宙○○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致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繳費。109年11月23日13時6分許匯款57,000元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龔涵琮)109年11月23日13時12分許轉出56,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3日13時25分許轉出56,000元至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宙○○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ibon繳費購買點數明細、繳費條碼、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1份(110偵32030卷P165-167、83-84、191-195)。②龔涵琮申辦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53-267)。③黃彥熙申辦之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69-282)。④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⑤ 馮寅 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第367至376頁)。⑥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59-365)。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一般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2030卷P168-190)。109年11月25日13時12分許匯款20,000元109年11月25日13時17分許轉出20,000元109年12月2日12時44分許匯款80,000元臺灣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熙)109年12月2日13時10分許轉出8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馮寅申 )109年12月2日13時18分許轉出80,000元至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4宇○○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0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姵姵」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宇○○,致宇○○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23日20時38分許匯款9,000元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龔涵琮)109年11月23日20時46分許轉出9,000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新仁)109年11月24日3時16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9,000元①告訴人宇○○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9張、投資平台畫面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0偵32030卷P197-200、206-208、208-222)。②龔涵琮申辦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53-267)。③陳新仁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57-358)。④陳柏成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17-322)。⑤陳柏成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23-336)。⑥黃彥熙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3-287)。⑦李柏諺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37-356)。⑧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2030卷P201-205)。109年11月23日21時4分許匯款91,000元109年11月23日21時14分許轉出64,000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成)109年11月23日21時40分許轉出30,000元至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21時43分許提領一空109年11月24日0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34,000元109年11月23日21時7分許匯款50,000元109年11月23日21時16分許轉出64,000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柏成)109年11月23日21時24分許、同日21時25分許及同日21時28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64,000元109年11月23日21時9分許匯款50,000元109年11月23日21時17分許轉出73,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彥熙)109年11月23日22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73,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2分許匯款50,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12分許轉出195,000元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柏諺)109年11月24日0時16分許至0時42分許轉出共計199,000元至其他帳戶109年11月24日0時8分許匯款99,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9分許匯款1,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11分許匯款45,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14分許匯款4,000元109年11月24日0時19分許轉出4,000元5酉○○詐欺集團成員自109年11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平」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酉○○,致酉○○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24日13時17分許匯款100,000元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龔涵琮)109年11月24日13時20分許轉出2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24日13時22分許轉出100,000元至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①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110偵32030卷P223-225、233-236)。②龔涵琮申辦之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53-26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59-365)。⑤陳柏成申辦之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11-316)。⑥李柏諺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37-356)。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2030卷P226-232)。109年11月24日13時18分許匯款100,000元109年11月24日13時23分許轉出100,000元至陳柏成申辦之第一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09年11月25日13時11分許匯款40,000元109年11月25日13時13分許轉出6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09年11月25日13時18分許轉出80,000元至李柏諺申辦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109年11月25日17時5分許匯款10,000元109年11月25日17時7分許轉出6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09年11月25日17時8分許轉出44,000元至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提領一空6庚○○庚○○於109年10月間某日,於臉書上點擊一投資理財訊息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莫」、「浩平」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庚○○,致庚○○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17日13時8分許匯款100,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富詮 )109年10月17日13時14分許轉出18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7日13時24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200,000元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被害人報案卷P4-6、10-11、14-16)。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720號函檢送黃富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67-107)。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3、7-8)。109年10月17日13時9分許匯款80,000元7戊○○戊○○於109年10月13日21時11分許,依社群軟體ig之陌生投資訊息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Eric」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戊○○,致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17日17時57分許匯款19,6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富詮)109年10月17日18時6分許轉出19,6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7日18時6分後某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9,600元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郵局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14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被害人報案卷P19-24、25、27、30-32、29)。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720號函檢送黃富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67-107)。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17-18、34-35)。8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逸瀟」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天○○,致天○○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19日16時32分許匯款50,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富詮)109年10月19日16時38分許轉出1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9日16時38分後某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55,000元,另轉出共計50,000元至其他帳戶①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交易明細、投資平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號截圖28張(被害人報案卷P43-44、45-48、49-55)。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720號函檢送黃富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67-107)。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39、41)。109年10月19日16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9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1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奈奈(經濟代言人)」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戌○○,致戌○○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22日19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富詮)109年10月22日19時51分許轉出1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22日20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0,000元①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號截圖23張(被害人報案卷P58-59、72-73、74-85)。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720號函檢送黃富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67-107)。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57、61、67)。10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間,透過交友軟體「Paktor」以暱稱「 陳曦羽 」認識午○○,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午○○,致午○○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26日22時43分許匯款10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思嵐 )109年10月26日22時47分許轉出1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26日22時55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00,000元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被害人報案卷P89-92、103)。②王思嵐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交易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09-12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87-88、93-94、96)。11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17時28分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 李奕 」認識巳○○,復向巳○○佯稱可加入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巳○○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27日9時28分許匯款30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思嵐)109年10月27日9時38分許轉出3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27日9時40分許及同日9時49分許轉出共計30,000元至其他帳戶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8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12張(被害人報案卷P135-139、142-145)。②王思嵐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交易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09-120)。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 周晨凰 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報案卷P133-134)。109年11月4日1時49分許匯款1,00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4日1時53分許轉出58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柏諺)109年11月4日1時54分許轉出280,000元至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2時9分許、同日2時10分許及同日2時12分許提領一空12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以暱稱「CHIAO」、「Ting」認識玄○○,並先後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玄○○,致玄○○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2日21時54分許匯款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12日22時19分許轉出1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2日22時28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00,000元①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陽信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18張(被害人報案卷P149-154、159-165)。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147-148、157)。109年11月12日21時56分許匯款50,000元13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間某日,透過臉書貼文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經理」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辰○○,致辰○○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匯款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轉出6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20,000元,另於同日21時1分許轉出40,000元至其他帳戶①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害人報案卷P169、171、196、198-214)。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167-168、170、172、185-190)。14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間某日,利用網際網路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丁○○,致丁○○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6日15時7分許匯款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6日15時15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6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空白)(空白)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被害人報案卷P218-219、223-225)。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215-217、220-221、226)。109年11月13日1時44分許匯款1,000元109年11月13日1時55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000元109年11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10,000元109年11月13日14時26分許轉出6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3日14時30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60,000元15子○○子○○於109年11月5日19時40分許,於臉書上點擊一貸款廣告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r.Lin」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子○○佯稱可協助其更改銀行貸款資料,無須還款云云,並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子○○,致子○○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貸款及匯款。109年11月11日21時33分許匯款42,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11日21時38分許轉出17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同日21時46分許及同日21時54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70,000元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號截圖1份(被害人報案卷P231-233、241、245-274)。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234-235、237)。16吳弈樺吳弈樺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透過臉書社團「緩濟助貧萬人-助姐」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吳弈樺佯稱可透過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弈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匯款2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11日19時42分許轉出2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1日19時56分許及同日20時6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170,000元①告訴人吳弈樺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被害人報案卷P280-285、291)。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275-279、289)。109年11月11日19時48分許匯款20,000元109年11月11日19時49分許轉出12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7丑○○丑○○於109年11月11日前某時許,透過臉書投資訊息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奇異博士」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丑○○佯稱可透過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丑○○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1月11日19時22分許匯款50,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周晨凰)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轉出13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1日19時55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00,000元①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帳號截圖5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被害人報案卷P297-299、305、306-309)。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83918號函檢送周晨凰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21-147)。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59-365)。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295-296、300-302)。109年11月11日22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109年11月11日22時35分許轉出120,000元(另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09年11月11日22時38分許轉出100,000元至陳新仁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1月11日22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18寅○○寅○○於109年10月12日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上之徵人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姍姍」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寅○○佯稱為數據分析公司,並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寅○○,致寅○○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12日16時39分許匯款10,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巧雲 )109年10月12日18時13分許轉出11,400元(另包含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2日18時13分後某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115,000元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0張(被害人報案卷P313-316、321、323、324-333)。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3196號函檢送黃巧雲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登出IP紀錄及時間(帳戶往來明細卷P149-16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311、318)。109年10月12日18時14分許轉出103,600元(另包含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109年10月12日20時28分許匯款26,000元109年10月12日21時37分許轉出53,000元109年10月12日21時39分許、同日21時40分許及同日21時41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53,000元19壬○○壬○○於109年10月6日2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g上之兼差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瑤」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壬○○佯稱可透過博奕網站「卡洛斯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致壬○○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於該網站註冊會員並匯款。109年10月12日23時14分許匯款11,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巧雲)109年10月12日23時20分許轉出31,7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2日23時20分後某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31,700元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4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報案卷P363-366、397-403、404-407)。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3196號函檢送黃巧雲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登出IP紀錄及時間(帳戶往來明細卷P149-16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報案卷P359、361、369、371、373-374)。20亥○○亥○○於109年9月11日某時許,點擊臉書「夢想捕手」廣告下之網站連結進入「RLAZA娛樂博奕網站進行投資,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亥○○,致亥○○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15日14時32分許匯款398,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巧雲)109年10月15日14時37分許轉出4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15日14時37分後某時許自左列帳戶提領共計395,000元①告訴人亥○○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被害人報案卷P411-418、419-423、425、451-467)。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1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3196號函檢送黃巧雲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登入登出IP紀錄及時間(帳戶往來明細卷P149-16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報案卷P409、437-438)。21癸○○癸○○於109年9月初某時許,透過臉書社團貼文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s.Monica市場姐姐」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向癸○○佯稱可透過「RALZAAIBO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癸○○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0月26日19時35分許匯款1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思嵐)109年10月26日19時40分許轉出1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26日20時1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90,000元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被害人報案卷P473-477、491-500、502-507、509、512-514)。②王思嵐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交易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09-120)。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8269號函檢送被告未○○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3-65)。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報案卷P471、485)。22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g以暱稱「米米牙」認識卯○○,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婉兒」,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卯○○,致卯○○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2月15日13時47分許匯款100,000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鄭聰陞 )109年12月1514時11分許轉出46,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5日18時23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46,000元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平台畫面截圖1份(被害人報案卷P518-519、543、544-549)。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4720號函檢送鄭聰陞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卷P161-180)。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報案卷P515-517、520-524、531-536、542)。109年12月15日13時48分許匯款100,000元23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4日前某日,利用社群軟體ig及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地○○,致地○○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2月16日14時25分許匯款10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邱佳誠 )109年12月16日14時30分許轉出100,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轉出100,000元至馮寅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①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訴及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被害人報案卷P555-557、565-571)。②邱佳誠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交易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83-213)。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馮寅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367-376)。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報案卷P551-554)。24乙○○乙○○於109年12月16日13時4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g上之兼職廣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晨曦 」為好友,詐欺集團成員遂以該帳號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乙○○,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109年12月18日14時8分許匯款300,00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佳誠)109年12月18日14時21分許轉出67,000元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2月18日14時31分許自左列帳戶提領67,000元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1張(被害人報案卷P609-611、612)。②邱佳誠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銀帳號交易IP資料(帳戶往來明細卷P183-213)。③被告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2030卷P289-309)。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報案卷P607)。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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