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326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欲請求之年息為何?(聲請狀與附表年息之請求不同,若依借款關係,則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若依票據關係,本件發票人欄位未記載發票人為無效票,不得請求)。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